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省地稅局直屬稅務分局(大企業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71號)和《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調整工作 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5〕72號)以及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完善我省工傷保險費率政策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規〔2015〕6號),現就調整省本級統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工傷風險類別及行業基準費率
按照國家規定,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從低到高劃分為一類至八類(見附件)。省本級統籌一類至八類行業的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分別為0.15%、0.3%、0.45%、0.6%、0.72%、0.8%、0.9%、1.0%。
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的具體標準今后根據省本級統籌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保險基金運行等情況適時調整。
二、關于工傷保險費率確定及調整辦法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國家規定的行業類別,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注冊(法人登記)和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等情況,確定其對應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用人單位從事兩種或以上經濟活動的,根據其所從事的主要經濟活動確定其工傷風險類別。
勞務派遣單位根據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或者根據多數被派遣勞動者實際用工單位所在行業,確定其工傷風險類別。
在本通知實施后,用人單位初次辦理參加工傷保險的,其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及行業基準費率經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受理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用人單位因登記注冊內容及主要經營生產業務發生變化等原因認為需調整其行業工傷風險類別的,應及時到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提交營業執照等證明材料辦理行業工傷風險類別變更手續,經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受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確定后予以變更。
自2016年7月1日起,各參保單位按本通知規定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和行業基準費率重新確定。根據國家、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有關規定要求,為進一步減輕參保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壓力,結合省本級統籌工傷保險基金運行情況,對執行新行業基準費率標準高于0.3%的參保單位,其繳費費率實行階段性下調至0.3%執行,實施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另有規定調整為止。
三、關于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檔次及浮動辦法
通過費率浮動的辦法確定每個行業內的費率檔次。按照國家規定,一類行業分為三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二類至八類行業分為五個檔次,即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職業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定期確定其費率是否浮動及浮動的費率檔次。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省地稅局另行制定。
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反映。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與省本級統籌行業基準費率表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